清朝官制
清朝(1636—1912,入关后1644—1912)官制可概括为"承明制、立军机、满汉复职、八旗为根、督抚成制"。它在明代废丞相、六部直隶的基础上,把皇权集中推到顶峰:雍正以后实际政务中枢由军机处承担,内阁退为名义与例行机构;地方则以督抚—藩臬—道府—州县为主干,兼行八旗、理藩院、边疆军府与土司等一套满汉、内外并行的制度。
中枢决策:议政王大臣会议 → 南书房 → 军机处
议政王大臣会议:清初满洲贵族(亲、郡王及勋臣)议决军国重务,称"国议",皇权受其牵制;康熙后渐衰,乾隆五十六年(1791)废。
南书房:康熙十六年(1677)设,选词臣入直,拟写密旨、陪侍顾问,用以分议政王大臣之权。
军机处:雍正七年(1729)因西北军务设军机房,十年后定名办理军机处,为清代实际最高权力机构。军机大臣无定员、无专官署,由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等兼充,掌"跪受笔录"、起草廷寄谕旨、参赞机务;章京(小军机)缮写档案。完全依附皇帝,标志君主专制集权达于极盛。
内阁:沿明制,设满汉大学士各二人(正一品,加殿阁衔如保和殿、文华殿)、协办大学士(从一品)。雍正后实权被军机处架空,仅处理题本、例行诏令、典籍保管,成荣誉性机构;大学士尊称"中堂"。
中央行政:六部 + 院寺监 + 满汉双轨
六部(行政执行中枢)
每部设满汉尚书各一人(从一品)、满汉左右侍郎各二人(正二品),司级置郎中(正五品)、员外郎(从五品)、主事。职掌与明近,但实权受军机处节制,且以满官为重。
吏部:文官铨选、品秩、考课、黜陟、封荫(六部之首)
户部:户籍、田赋、财政、仓储、漕运、盐课、关税、铸币
礼部:礼仪、祭祀、科举、学校、册封、朝贡、宴飨
兵部:武官铨选、兵籍、军械、驿站、边防、军令(不直统兵)
刑部:法律、刑狱、审判复核(与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)
工部:土木、水利、营造、织造、矿冶、器械
其他中央机构
理藩院:清代独创,掌蒙古、西藏、回疆(新疆)等边疆民族事务,兼对俄交涉;尚书、侍郎只用满、蒙人,无汉官。后地位同六部,甚至列于兵部前。
都察院:最高监察,设满汉左都御史(从一品)、左副都御史;十五道(后增)监察御史分察各省;雍正后六科给事中并入,称"科道合一"。右都御史等为督抚加衔。
大理寺:掌刑名复核,与刑部、都察院会审重案。
通政使司、翰林院、詹事府、国子监、太常/光禄/太仆/鸿胪寺、钦天监、太医院等,多沿明制。
宗人府:掌爱新觉罗宗室属籍、玉牒、爵禄,宗令由亲王、郡王领,班在诸部之上。
内务府:掌宫廷财用、供御、营造、护卫、太监,总管大臣无定员,由满臣充任;以之防宦官专权(较明大异)。
军事:八旗 + 绿营,兵权归皇帝
八旗:分京营(禁旅,卫皇室)与驻防(分驻要地)。设八旗都统衙门(各旗都统从一品)、副都统、参领、佐领;驻防置将军(如盛京、吉林、黑龙江、伊犁将军,从一品)、都统、副都统、城守尉。领侍卫内大臣(正一品)掌侍卫亲军。
绿营:汉兵为主,标—协—营—汛建制;提督(从一品)为一省绿营最高,总兵(正二品)、副将、参将、游击、都司、守备、千总、把总逐级统属。督标、抚标、提标、镇标分隶总督、巡抚、提督、总兵。
调兵、用兵之权归皇帝与军机处,兵部仅掌武官选授与军籍政令。
地方官制:省—道—府(州厅)—县
省级:督抚为常设封疆大吏
总督:正二品,例加兵部尚书、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至从一品;辖一省或数省,总揽军政、民政、监察,节制巡抚、提督(如直隶、两江、闽浙、湖广、陕甘、四川、两广、云贵)。全国常设八督。
巡抚:从二品,例加兵部侍郎、右副都御史衔;主一省民政、吏治、财政、司法,与总督同城则相制衡,非纯属官。
布政使(藩台,从二品):掌一省民政、财政、赋税、人事。
按察使(臬台,正三品):掌一省刑名、狱讼、监察、驿传。
提督学政(正三品):掌学校、科举,与督抚平行,直属中央;光绪三十一年后部分改称提学使。
省下初分守、巡道;另有督粮、盐法、河工、海关等专务道,道员正四品,介于省府之间,后渐成实官。
府州县与厅州
府:知府从四品,同知正五品、通判正六品为佐贰。
直隶州/直隶厅:直隶州知州正五品,直隶厅同知、通判,均直隶于省。
县:知县正七品("七品芝麻官"),掌赋税、治安、诉讼、教化;佐以县丞正八品、主簿正九品、典史(未入流)。
散州、散厅:隶于府,与县平行。
内地行保甲(牌—甲—保)、里甲(赋役)为基层控制,"皇权不下县"而倚乡绅、胥吏。
全国内地为十八省(直隶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浙江、福建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)。
边疆与特殊建制
东北: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将军辖区(后奉天设行省)。
蒙古:盟—旗制,札萨克治旗,设将军、参赞大臣、办事大臣。
新疆:军府制,伊犁将军总摄,下设参赞、领队大臣;光绪十年(1884)建新疆省。
西藏:驻藏大臣与达赖、班禅及地方噶厦共治,金瓶掣签由中央监督。
青海、回部:办事大臣、札萨克等。
西南:土司(宣慰司、宣抚司、土府州)渐行改土归流,改设流官。
选官与民族任官特点
科举为主:童试(秀才)—乡试(举人)—会试(贡士)—殿试(进士),八股取士;另有荫叙、捐纳、军功、笔帖式(满人进身之途)等。
满汉复职:要缺多设满汉双轨,实权偏重满官;理藩院、内务府、八旗不用汉员。
宦官不预政:以内务府、敬事房限宦官权力,异于明代厂卫横行。
官分九品十八级(正、从各九),另有未入流。
清代官制核心特点(答题要点)
皇权极盛:废议政王大臣,军机处"跪受笔录",决策独归于帝。
内阁虚、军机实:承明而无相,大学士为荣衔,军机大臣行实权。
满汉双轨、旗民分治:六部满汉复职,八旗—绿营并立,理藩院内务府具满洲特色。
督抚制度化:明之临时差遣变为常设封疆,督抚—藩臬—道府—州县层级清晰,中央控驭地方。
因俗而治:理藩院、将军、盟旗、驻藏大臣、土司与改土归流并用,统合多民族疆域。
监察科道合一:六科并入都察院,三法司会审,监察网密。
与明、元对照(简表)
元:中书省丞相总政 → 行中书省 → 枢密院掌军 → 御史台监察 → 达鲁花赤、四等人制
明:废丞相、六部直隶帝 → 内阁票拟(无相名) → 五军都督府+兵部、卫所 → 都察院+六科 → 三司分权、后设督抚
清:废议政、军机处实枢 → 内阁为荣衔 → 六部满汉复职 → 八旗+绿营、兵权归帝 → 都察院(科道合一)+理藩院 → 督抚常设、藩臬道府州县、边疆因俗而治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