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官制
一、中央官制:三省六部为骨架
中书省掌草诏出令,是决策起点,长官为中书令,副职为中书侍郎。
门下省掌封驳审议,对中书诏令有驳回权,长官为侍中,副职为门下侍郎。
尚书省掌执行,是政务处理中枢,长官为尚书令,因太宗曾任此职而常缺设,实权在左右仆射手中。
尚书省下辖六部,每部四司,共二十四司。
吏部掌官员铨选、考课、封爵。
户部掌户籍、田土、赋税、财政。
礼部掌礼仪、祭祀、学校、科举。
兵部掌武官选授、军籍、甲械。
刑部掌律令、刑狱、奴婢。
工部掌工程、水利、屯田、官手工业。
九寺五监为专门事务机构,地位低于六部。九寺包括太常、光禄、卫尉、宗正、太仆、大理、鸿胪、司农、太府。五监包括国子监、少府监、将作监、军器监、都水监。
御史台掌监察,长官为御史大夫,副职为御史中丞,下设台院、殿院、察院,分察百官、纠弹朝仪、巡按州县。
二、宰相制度:政事堂与加衔制
宰相不是固定官职,而是加衔。凡加“同中书门下三品”或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衔者,均可入政事堂议政,成为实际宰相。
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,后迁中书省,改称“中书门下”,下设五房处理日常政务。
左右仆射若不加“同平章事”衔,反而不能入政事堂议政,相权从官职变成了加衔,这是唐制一大特点。
三、翰林学士:皇帝私人秘书
唐初无此职,玄宗时设翰林待诏、翰林供奉,后改称翰林学士,掌皇帝直接下发的诏书,不经中书门下,被称为“内相”。
中晚唐时,翰林学士承旨常代行宰相职权,与政事堂分庭抗礼。
四、地方官制:道州县三级
太宗分天下为十道,玄宗增为十五道,每道设观察使或采访使负责监察。
州的长官为刺史,府的长官为府尹,京兆府、河南府等设府尹。
县的长官为县令,京县称赤县,畿县称畿县。
睿宗始设节度使,玄宗时在边地设十节度使,掌一方军政、财政、监察大权。安史之乱后,节度使在内地普遍设置,形成藩镇割据,中央控制力大减。
五、选官制度:科举为主,门荫为辅
科举分常科和制科,常科中以进士科最重,中进士称“登龙门”。
门荫允许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凭父祖官位入仕,但地位低于科举出身。
吏部铨选考试内容为身、言、书、判,即考察仪表、言辞、书法和判案能力。
六、官阶体系:九品三十阶
承隋制,九品各分正从,四品下分上下阶,共三十阶。
散官表品级,文散官二十九阶,武散官四十五阶。
勋官十二转酬军功,爵位分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表身份。
七、与隋制的关键差异
宰相从三省长官变成加衔入政事堂,相权分散化。
诏令从中书省草诏,变成中书省与翰林学士双轨并行。
地方从州县二级变成道州县三级。
军事从府兵制变成府兵加节度使藩镇。
选官从科举初创变成科举成熟,进士科最重。
八、一句话总结
唐朝官制以三省六部为骨架,以政事堂聚相权,以翰林学士分皇权,以道州县三级控地方,以科举破门阀。前期是皇权、相权、地方三者的完美平衡,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坐大、翰林夺权,平衡被打破,五代十国由此而来。

